[修订后的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自12月1日起施行]
发布日期:[14:28:06] 共阅[526]次

   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自12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修订落实了科技奖励由“推荐制”调整为“提名制”的改革要求;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,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,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、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,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,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。

看点1:“推荐”变“提名”,程序更透明

  新版条例的一个亮点,是落实了科技奖励由“推荐制”调整为“提名制”的改革要求。后者也是国际通行做法。

  较长时间以来,我国科技奖励采取的方式是: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数量指标,各单位组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,单位经过筛选再向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。科技界对此一直有不同声音,认为行政“越位”导致了部分推荐奖项“含金量”不足。

  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审议通过《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》,次年,国家科技奖励即变“主动自荐”为“被动他荐”。此次条例修订,将这一改革举措上升到法规层面。

 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,改革报奖方式,实行由专家、学者、组织机构、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,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、学者作用,强化奖励的学术性。

  同时,强化提名责任,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,提供提名材料,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,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作为程序保障,新版条例还对评审过程透明做出刚性要求。明确评审活动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评审办法、奖励总数、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。

看点2:  建“诚信档案”,加大监惩力度

  个别科研人员、机构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,隔几年避过风头后,又出现在科技奖励参评名单中——这样的情形曾被舆论质疑。

  新版条例注重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,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在提名阶段即对上述个人或组织“一票否决”,并建立对提名专家、学者、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、评审专家、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  条例同时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。一方面,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、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,并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。

  一方面,对奖励活动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违反条例规定,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、组织,将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。

  长期从事科技奖励制度研究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原主任李志民说,对科研不端“一票否决”、对跑奖要奖“零容忍”、对违规人员持续追责,这样的监督惩戒力度将让国家科技奖励更公正、更权威,也进一步为科研人员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,引导他们专注研究、发挥潜能。

看点3:  强化荣誉性,回归奖励“初心”

  一段时间里,国家科技奖励与学科评估、人才评价、学位点设置甚至院士评选挂钩,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对奖项趋之若鹜。

  “这是科技界议论颇多的奖励溢出效应。把荣誉变成了功利,偏离了科技奖励的本来目的。”李志民说,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,将更好地解决科研领域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问题。

  新版条例明确规定,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。

 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,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、潜心研究、学有所长、研有所专、敢于超越、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。

  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副部长谭华霖说,中国科协作为学术共同体组织,长期以来深度参与国家科技奖励的提名举荐和评审评价工作。未来,将根据新版条例的要求,履行好学术共同体作用,促进科技奖项回归荣誉本身。

  据悉,新版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之后,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也将陆续出台,下一步还将规范各类科技评奖,减少奖励数量,提高奖励质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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